任何州或地方政府在以下方面歧視任何對象,甚至剝奪其投票權的行為都是違法的:
- 人種,
- 族裔,
- 國籍,或
- 語言少數民族的成員。
只有當投票站工作人員,投票站觀察員或者其他選民聲稱您沒有居住在當前選區,或冒用他人身份時,您的投票權利才會受到質疑。
任何個人或公司對某位候選人或政治問題進行恐嚇或強迫您投票支持或反對特定候選人或政治問題都是違法的。
此外還有法律保障以下範疇:
- 保護語言少數群體的人免受歧視,
- 確保殘疾人能夠獨立和私下投票,以及
- 為入獄或被定罪的人確立權利。
語言權利
根據聯邦法律,當說另一種語言的投票年齡人口達到一定規模時,各州必須以另一種語言提供選舉服務和資訊。在任何郡,如果您的英語水準有限,您可以選擇一個人與您一起進入投票站以幫助您投票。
賓夕法尼亞州在選民登記頁面提供西班牙語、簡體中文、繁體中文和越南語的選民登記表。其他翻譯材料可在資源中心中找到。
殘疾選民的權利
根據聯邦和賓夕法尼亞州法律,每個投票站必須有一個可供殘疾選民使用的投票系統。如果您因殘疾無法進入投票站或無法使用投票系統,您可以選擇一個人與您一起進入投票站提供幫助。
入獄或被判重罪或輕罪的人的權利
如果您是被判重罪或輕罪的人,或者在監獄、緩刑或軟禁中,則有關於登記和投票的特殊資訊。
投票權法是什麼?
縱觀歷史,聯邦政府加強了我們的投票權,加強了對不公平投票行為的保護。
1965 年投票權法案
該法案規定,任何州或地方政府不得基於種族或民族而剝奪某人的投票權。該法還保護語言少數群體的人不受歧視。聯邦政府於 1970 年、1975 年和 1982 年延長了《投票權法》。
2002年幫助美國投票法案(HAVA)
為了糾正2000年11月總統選舉期間遇到的問題,美國國會於2002年10月頒佈了《幫助美國投票法》(HAVA)。HAVA適用於所有聯邦選舉,並有七項主要要求:
- 為各州使用的所有投票系統制定標準。
- 要求殘障人士和使用其他語言的人可以使用投票系統。
- 要求使用臨時選票。
- 對郵寄登記後首次投票的人實施身份證明要求。
- 要求各州實施全州選民登記資料庫。
- 提供一個委員會來建立投票的標準。
- 要求各州為選民和選舉官員開展教育計畫。
1984年《老年人和殘疾人無障礙投票法案》
該法律要求美國的投票站在所有聯邦選舉中都對殘疾人開放。
如果沒有可用的投票地點,郡必須提供在選舉日投票的替代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