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票站觀察員和授權代表的相關指南

1背景

本指南涉及投票站的投票站觀察員的作用,以及在投票前和投票中授權代表的作用。

 

2投票站觀察員資格

誰可以成為投票站觀察員

投票站觀察員必須:

  • 成為指定觀察員所在縣選區(投票站)的合格登記選民。
  • 得到認證,必須提前收到官方的縣級認證;並且
  • 被分配到指定區域。

 

個人可在何處擔任投票站觀察員

當投票站觀察員不在其被任命的選區服務時,其可以在同一縣的任何其他選區服務,只要該投票站觀察員是這個縣的合格登記選民即可。

個人如何成為投票站觀察員

  • 每個投票站觀察員必須獲得縣選舉委員會頒發的證書,證書上寫明瞭投票站觀察員的姓名和其所代表的候選人、政黨或政治團體名稱。
  • 在被要求出示證書的時候,投票站觀察員必須向當地選舉委員會出示。
  • 如果投票站觀察員的證書遺失或被毀,該投票站觀察員可在選舉日出席普通訴訟法庭,宣誓或確認後可立即領取由法庭簽發的替代證書。

 

3 投票站的投票觀察員

誰可以去投票站

每個選區/投票站的投票站觀察員人數是有限制的:

  • 每位候選人可為該候選人投票的每個選區指定兩名投票站觀察員。
    • 但是,每個候選人一次只能有一名投票站觀察員在場。
  • 已在選票上提名候選人的每個政黨和政治團體,可在任何有該政黨或團體候選人選票的大選、市政選舉或補選中,為每個選區任命三名投票站觀察員。
    • 但是,每個政黨或政治團體每次只能有一名投票站觀察員在場。

投票站觀察員在投票站的什麼地方

  • 投票站觀察員必須留在投票站的封閉空間之外。
  • 從選舉官員在投票開始前出現到點票結束,投票站觀察員可以一直留在投票地點。
  • 投票站觀察員可以檢查投票清單和選民名單編號,但只有當選民不在投票點投票或等待投票時才可以檢查。選舉法官允許投票站觀察員檢查投票清單,或者縣選舉委員會保存的選民編號名單。選舉法官應監督或委託其他投票站工作人員監督投票站觀察員對這些檔的檢查。

 

 

投票監督員在投票站可以做什麽 

投票監督員可以:

  • 保存一份選民名單        
  • •檢查已編號的選民名單和投票檢查清單,但這僅限於投票地點沒有選民且在投票工作人員監督下進行           
  • •對選舉人身份或其是否繼續居住在選舉區提出善意質疑;         
  • •直接向選舉法官提出被允許的質疑

 

投票站觀察員在投票站不可以做什麼 

投票站觀察員不能:

  • 基於種族、國籍、外貌、姓氏、語言、宗教或其他與投票資格無關的特徵,對選民的身份、在選區的持續居住或合格的選民資格提出質疑。
  • 在投票站內或投票站入口10英尺範圍內從事競選活動。雖然觀察員是候選人或政黨和政治團體的代表,但在投票站內,他們無權代表其候選人、政黨或政治團體作為選舉人。競選活動包括拉票、張貼或展示書面或印刷的競選材料、分發小冊子或其他競選用具。參與、試圖影響或者恐嚇選民,或者
  • 恐嚇選民。根據聯邦和賓夕法尼亞州的法律,恐嚇選民和威脅選民行為是非法的。投票站觀察員威脅、騷擾或恐嚇選民的任何活動,包括試圖或具有干擾選民投票權利的任何活動,無論是發生在投票站外還是投票站內,都是非法的。

恐嚇選民的示例,包括但不限於:

  • 對選民進行拍攝或錄影
  • 向選民傳播虛假或誤導性的選舉資訊
  • 堵住投票站入口
  • 與選民對峙、在選民身邊徘徊或直接與選民交談或詢問選民
  • 實施威脅行為
  • 要求選民提供檔

投票站觀察員也不能:

  • 在任何官方選舉記錄上做標記或更改
  • 審查或查閱投票箱和其他選舉記錄的內容,但"投票站觀察員在投票點可以做什麼"一節中列出的記錄除外
  • 以其他方式干擾或破壞有序的投票過程。

 

投票站觀察員必須做什麼

  • 遵守縣政府和投票站對於工作人員關於投票站健康和安全規程的指示;
  • 投票結束後留在投票站,但只能在計票處和投票機進行選票審核的封閉空間之外。

雖然投票站的選舉法官不得阻止或干涉被正式委任的觀察員行使其作為觀察員的特權,但選舉法官有義務將從事禁止活動(包括本條所述活動)的觀察員開除。

選舉法官有責任維持秩序,並確保大家遵守投票站的規則。選舉法官可傳訊警員、副警員、警務人員或其他治安人員協助維持秩序。

   

來自投票站調觀察員的質疑s

投票站觀察員可就選民的投票資格提出下列質疑:

  • 質疑必須建立在善意的基礎上。
  • 對選民資格的質疑必須直接向選舉法官提出。
  • 投票站觀察員不得干涉選民。投票站觀察員不允許接近投票站的選民。
  • 質疑不能基於種族、國籍、外貌、姓氏、語言、宗教或其他與投票資格無關的特徵。

 

選舉法官負責處理質疑

  • 選舉法官有義務確定質疑是否基於實際證據,以及是否出於善意,判斷此人不是或可能不是合格的選民。
  • 選民的種族、民族、國籍、語言和宗教信仰不足以構成質疑的依據。根據賓夕法尼亞州法律,干涉選民自由行使選舉權的歧視性質疑是非法的。
  • 選舉法官不得允許慣常的無聊質疑,這些質疑並不一定基於善意,且沒有證據證明一個人有資格投票或可能沒有資格投票。
  • 除非選區的選舉官員(選舉法官、多數和少數檢察員)確信質疑者有合適的理由和充分的證據證明了選民不合格,否則選舉法官不得確認對選民的質疑或拒絕選民投票。選區的選舉官員有責任確定前來投票人的資格。如有不同意見,由選舉法官裁決。

 

4授權代表參加預選票審核和選票審核

各政黨和候選人可指定授權的代表,監視預選票審核和選票審核會議上統計和記錄的郵寄選票和缺席選票。

誰可以作為授權代表

  • 授權代表不需要是該縣的合格選民。
  • 如果一個政黨或候選人指定曾經擔任投票站觀察員的個人作為預選票審核或選票審核會議的授權代表,則該個人就可以擔任授權代表。


可以有多少個授權代表

  • 每位候選人一名代表
  • 每個政黨一名代表

授權代表可以去哪裡

授權代表可出席

  • 預選票審核會議
  • 選票審核會議
  • 縣選舉委員會對臨時選票做出決定的會議。

 

授權代表可以做什麼

  • 在預選票審核會議上監督信封打開情況,信封內裝有正式的缺席選票和郵寄選票
  • 在選票審核會議上監督缺席選票和郵寄選票的計數和記錄
  • 監督關於臨時投票的決定
  • 在選舉前的週五下午5點之前,可以對缺席選票或郵寄投票的申請提出質疑,但只能基於申請人不是合格選民的善意理由

授權代表不能做什麼

  • 參與、企圖恐嚇或干擾缺席選票和郵寄選票的預選票審核或選票審核。
  • 在選舉日投票結束前披露任何預選票審核會議結果。在選舉日投票結束前,監視、出席或參與預選票審核會議,披露任何預選票審核的會議結果都是違反賓夕法尼亞州法律的。
  • 根據簽名分析對郵寄或缺席選票提出質疑
  • 干涉、阻礙或非法拖延區域選舉委員會或縣選舉委員會履行職責。同樣,打斷或不當干涉任何選舉官員執行其職責的行為也是違反賓夕法尼亞州法律的。

 

授權代表的質疑

  • 授權代表(包括候選人或政黨在預選票審核或選票審核期間指定擔任授權代表的投票站觀察員)不得在預選票審核或投票選票審核期間質疑缺席選票或郵寄選票。
  • 對於缺席投票和郵寄選票申請的質疑,只可在選舉前週五下午5點前提出,並且只能基於善意理由證明申請人不是合格的選民。不允許其他質疑。
  • 任何時候都不允許根據簽名分析對郵寄或缺席選票提出質疑。

授權代表必須遵守縣政府和州政府關於健康和安全設施協議的指示。 

如果個人因參與違禁活動而被要求離開預選票審核或選票審核會議,縣選舉官員將通知候選人、政黨或政治團體的代表。候選人、政黨或政治團體將有機會替換被罷免的代表。

 

5縣選舉辦公室、附屬辦公室和選票寄回點

除自己投票或執行《選舉法規》明確規定的個人任務外,投票站觀察員和授權代表沒有法律權利監視或出現在縣選舉辦公室、附屬辦公室或指定的選票寄回點。